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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黄华、张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0)湘0302执2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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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张滔,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3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4370元,执行费2070元。2020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家人代为签收。2020年1月7日、3月6日,本院分别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张滔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无收益类保险、证券股息红利等其他权益财产信息;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经到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经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2020年3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滔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此外,在约谈中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线索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12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46440元(含本金140000元,案件受理费4370元,执行费207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14644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过伟国审判员:周新审判员:彭建伟

代理书记员:刘慧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