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张某某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某主动交纳执行款20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已交纳。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