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被告: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80元,由原告刘××负担。
审判长:留建飞审判员:吴芳君人民陪审员:黄炳金
书记员:何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