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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洪甲与洪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丽青万民初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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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洪甲。被告:洪乙。

原告洪甲与被告洪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晰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洪甲起诉称:2008年农历2月2日(公某3月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5%。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洪乙立即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洪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洪甲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洪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质证

权利。对原告洪甲提供的两份证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内容一致。

原告洪甲与被告洪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5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晰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