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邹××。被告:陈乙。被告:季××。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胜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人民陪审员黄炳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陈乙、季××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别于2006年、2007年、2008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8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共借原告人民币250万元,并由被告陈乙亲笔书写借条一张,交付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请判决被告陈乙、季××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乙、季××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陈甲、被告陈乙、季××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原件一份、银行历某某易清单,用以证明被告陈乙、季××向原告陈甲借款250万元的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
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综合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被告陈乙、季×× 于2007年11月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陈乙于2007年、2008年多次向原告借款,2008年2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乙共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当日被告陈乙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其中发生在两被告婚前的借款总额为150万元,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借款100万元。借款后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于200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胜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人民陪审员:黄炳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