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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叶××与张××、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丽青商初字第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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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被告:张××。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张××、徐××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朝霞

代书记员:单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