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被告:张××。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张××、徐××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朝霞
代书记员:单文林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叶××。被告:张××。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张××、徐××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朝霞
代书记员:单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