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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高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甬象商初字第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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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郑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起诉称,2008年2月12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某某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2008年2月12日被告郑某某向原告高某某借款90000元的事实。

被告郑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其答辩称,借款属实,但现生活困难,无力还款。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经审理,本院以原告诉称事实为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林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