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裘某某。被申请人:顾某某。申请人裘某某与被申请人顾某某因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顾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拱极路21弄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11295)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顾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拱极路21弄2××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11295)一处,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敏
代书记员:黄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