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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0

裘某某、裘某某与被申请人顾某某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与顾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甬象保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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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裘某某。被申请人:顾某某。申请人裘某某与被申请人顾某某因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顾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拱极路21弄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11295)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顾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拱极路21弄2××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11295)一处,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敏

代书记员:黄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