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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某与周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越商初字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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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唐某某。

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周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9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月息为1%,借款期限自2009年7月9日至2009年10月9日,同时,被告唐某某为该债务提供担保,期间被告陆某归还了4.5万元,余款至今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已于2010年1月21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所涉借款经审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锡芳

书记员: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