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
西后街车站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立波,董事长。被告:姚国勇,越城区车站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鹏权
书记员:朱黄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