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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姚瑞祥为与被上诉人钱仁生、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钱仁生与姚瑞祥、成建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绍商终字第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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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瑞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仁生,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安吉里15幢4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建林,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金庭镇官田村。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昌安住商楼1幢5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顺德、陶鹏,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瑞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瑞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上诉人姚瑞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雪伟审判员:黄信康代理审判员:胡春

书记员:张铃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