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明,男,1973年7月1日
出生,住上虞市章镇镇陈塔村3-25号。委托代理人:沈伟良,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沥海镇海滨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培森,成年,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有灿,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培明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
(2009)绍虞商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培明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培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培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32元,减半收取计2416元,由上诉人王培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小梁审判员:陈键代理审判员:孙世光
代理书记员:缪洪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