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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胡国祥与朱丽萍、彭楚新管辖裁定书

(2009)浙绍辖终字第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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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萍。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楚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讼涉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范畴,因双方对上诉人朱丽萍出具的借款与还款协议中发生纠纷由借款地绍兴越城区法院处理之内容是否系事后添加存在重大争议,本案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审判员:蒋丽萍审判员:李世和

书记员:蒋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