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原审被告陈甲。原审被告陈乙。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倪××、原审被告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审判员: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
代理书记员: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