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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何朱友与鲁烈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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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朱友。委托代理人:楼东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烈均。委托代理人:李乐敏。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以上诉人为法定代表人的诸暨市金旺铜件有限公司与以被上诉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浙江鲁顺实业有限公司间是否存在款项往来,该款项往来与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民间借贷是否存在关联性的事实未作查明,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同时,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新的证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二初字第30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退还给上诉人何朱友。

审判长:孙志萍审判员:董伟代理审判员:秦善奎

书记员:陈芝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