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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汪国淼、程建民因与被上诉人吴君灿民间借贷纠纷、吴君灿与汪国淼、程建民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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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国淼,汉

族,住诸暨市直埠镇汪家村新汪家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民,汉族,住诸暨市直埠镇史家村23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君灿,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20号。上诉人汪国淼、程建民因与被上诉人吴君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15号

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审判员:陆卫东代理审判员:傅芝

书记员:章卫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