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传兴。委托代理人:汪永富。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周良。
本院认为,原告章传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传兴撤回对被告周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泽雄
书记员:金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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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传兴。委托代理人:汪永富。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周良。
本院认为,原告章传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传兴撤回对被告周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泽雄
书记员:金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