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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章传兴与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钱商初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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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章传兴。委托代理人:汪永富。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周良。

本院认为,原告章传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传兴撤回对被告周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泽雄

书记员:金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