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告:赵某。
原告蒋某某为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
月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章泽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某某与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起诉称:2006年5月6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仍拖欠至今。为此,要求判令被告归还该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本人因赌博输钱,原告和其丈夫放高利贷,嗣后,原告和其丈夫逼迫被告写下借条,被告本人没有看到过原告的50,000元借款。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于2006年5月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向蒋某某借现金伍万元正”,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该借条,被告当庭表示不需要阅读,且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该借条是原告和其丈夫逼被告写下,被告没有看到过原告的50,000元借款。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或在庭审中,没有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证据。综上,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对本案有证明力。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5月6日,被告赵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未还。原、被告双方遂发生纠纷而诉至本院。
原告蒋某某为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
月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