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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吴某某与邬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商初字第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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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柳某。被告:邬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邬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

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审判长:钱峰审判员:周力佳人民陪审员:魏木根

书记员: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