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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马敏君与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商初字第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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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敏君,

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白马山村金城1号。委托代理人:庞佳秩,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永祥,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大山西村3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敏君诉被告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永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敏君撤回对被告沈永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敏君负担。

审判员:黄茂树

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