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国富,男,身份号码330727196507122931,农
民,住磐安县玉山镇隔水村金江路24号。被告:胡剑锋,农民,住磐安县万苍乡东胡庄村溪南路19号。原告胡国富与被告胡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国富以欲于被告胡剑锋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民,住磐安县玉山镇隔水村金江路24号。被告:胡剑锋,农民,住磐安县万苍乡东胡庄村溪南路19号。原告胡国富与被告胡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国富以欲于被告胡剑锋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国富负担。
审判员:朱丽琴
书记员: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