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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吕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杭桐商初字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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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某。被告:吴某某。

原告吕某为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吕某起诉称:2009年6月4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吕某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吴某某归还借款1万元。原告吕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1张,用以证明借贷关系。

被告吴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吕某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4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吕某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某某归还吕某借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吴海祥

书记员: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