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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罗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杭桐分商初字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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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某某。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某某的财产在8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徐某某的财产在限额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范丹丹

书记员:钱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