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某某的财产在8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徐某某的财产在限额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范丹丹
书记员:钱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