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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盛燮元、陈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杭桐执民字第1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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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盛燮元,男,193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陈水军,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盛燮元与被告陈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杭桐分商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水军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盛燮元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水军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我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水军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华庭公寓1幢2单元603室的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且已对被执行人陈水军的银行存款3900元进行扣划用于交纳执行费3350元和案款5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水军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陈水军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盛燮元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水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桐执民字第12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盛燮元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水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如有审判员:姚平生人民陪审员:金辉

书记员:徐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