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吴××。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吴××、余××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2384.5元,由原告王×× 负担。
审判员:钟早根
书记员: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