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被告:石××。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0年2月2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负担。
审判员:石伯灿
书记员:吕美容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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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被告:石××。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0年2月2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负担。
审判员:石伯灿
书记员:吕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