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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新商初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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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吕××。被告:杨××。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起诉称:2007年12月12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95000元,并立有借据一份。因被告杨××至今未归还,现诉请被告杨××返还借款9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所主张的被告“杨××”,本院根据原告确认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查证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且原告亦未能补充提供,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主张的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伟东

书记员:陈常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