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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郑维宏与姚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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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维宏,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姚小龙,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0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王治军

书记员:朱吉锋(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