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根涛,农民。被执行人:胡森表,农民。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根涛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森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代理审判员:杨健代理审判员:王传亭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杨根涛,农民。被执行人:胡森表,农民。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根涛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森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代理审判员:杨健代理审判员:王传亭
书记员:杜震(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