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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戴××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平商初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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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戴××。被告:沈××。

本院审理原告戴××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金良

书记员: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