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被告:宋××。
本院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金良
书记员:徐吉燕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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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宋××。
本院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金良
书记员:徐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