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幸进,
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路街3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07185110。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国,椒江区下陈街道南野份新村13- 5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幸进与被告徐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幸进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协商处理意见,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幸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赵幸进负担。
代理审判员:杜鹃
代书记员:叶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