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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赵幸进与徐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椒商初字第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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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幸进,

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路街3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07185110。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国,椒江区下陈街道南野份新村13- 5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幸进与被告徐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幸进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协商处理意见,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幸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赵幸进负担。

代理审判员:杜鹃

代书记员:叶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