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玲富,
海镇镇海村326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07245214。委托代理人:吴敏华,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根,江区白云街道横河头村,身份证号码:332601740211141。被告:阮叶红,江区白云街道横河头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富与被告郑春根、阮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富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玲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玲富负担。
审判员:丁民
代理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