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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玲富与郑春根、阮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椒商初字第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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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玲富,

海镇镇海村326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07245214。委托代理人:吴敏华,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根,江区白云街道横河头村,身份证号码:332601740211141。被告:阮叶红,江区白云街道横河头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富与被告郑春根、阮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富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玲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玲富负担。

审判员:丁民

代理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