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萍燕,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
黄岩区城关镇羽村村,身份证号码:332603690417282。委托代理人:梁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智明,椒江区中山小区21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32601195904050618。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燕与被告陈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萍燕于2010年5月7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灵敏人民陪审员:何方富人民陪审员:朱正飞
代书记员:杨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