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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周萍燕与陈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椒商初字第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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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萍燕,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

黄岩区城关镇羽村村,身份证号码:332603690417282。委托代理人:梁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智明,椒江区中山小区21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32601195904050618。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燕与被告陈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萍燕于2010年5月7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灵敏人民陪审员:何方富人民陪审员:朱正飞

代书记员:杨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