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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蒋志丹与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6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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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志丹,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

乌市江东街道义乌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志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1号。被告王小红,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稠城街道前店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丹诉被告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丹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志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蒋志丹负担。

审判长:李晓勤人民陪审员:楼岗代理审判员:骆贤亮

代书记员:楼晓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