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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计兴泉与虞廷君、黄藕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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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计兴泉,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

秀洲区王江泾镇市泾村市泾港北24号。委托代理人:陈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廷君,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筻下86号。被告:黄藕仙,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筻下86号。本院受理原告计兴泉与被告虞廷君、黄藕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计兴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虞廷君、黄藕仙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计兴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虞廷君、黄藕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现代花园5幢1单元1201A室的房屋一套(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15949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15950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叶飞

代书记员:朱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