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兴龙,经商,住
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4组。委托代理人朱杭义。被告方永富,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2组。被告刘福仙,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2组。原告杨兴龙与被告方永富、刘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永富、刘福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龙撤回对被告方永富、刘福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