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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杨兴龙与方永富、刘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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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兴龙,经商,住

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4组。委托代理人朱杭义。被告方永富,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2组。被告刘福仙,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2组。原告杨兴龙与被告方永富、刘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永富、刘福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龙撤回对被告方永富、刘福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