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某某。被告章某某。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
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金凤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2008年1月1日,被告章某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分三期归还。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认债不还,至今分文未履行还款义务且对原告避而不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件,由被告章某某出具,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有证明力。
被告章某某未答辩。综上,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月1日,被告章某某以经营生意为由向原告潘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上述借款被告于2009年1月1日归还10,000元,2010年6月归还10,000元,到2010年年底还清余款10,000元。但借款首期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
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