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被告:汪甲。被告:章某某。被告:汪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甲、章某某、汪乙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汪甲、章某某、汪乙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坚昕
书记员:夏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