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华君,
百官街道龙山路62号3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6202117827。被告王玉铮,章镇镇大桥路12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10158831。被告方琴春,开发区金舜花园8幢6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71127902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君与被告王玉铮、方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君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琴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华君撤回对被告方琴春的起诉。
审判员:蒋校军
书记员: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