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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章泉明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3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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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章泉明,身份代码330622

195812175018,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黄婆娄65- 2号。委托代理人陈宝坤,上虞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身份代码330622196712255015,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仲义房17号。原告章泉明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亚君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章泉明委托代理人陈宝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泉明诉称,被告张勇因生意需要,分别于2008年9月1日、10月23日、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合计2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张勇出具的借条三份。

被告张勇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张勇无故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被告张勇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举证、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张勇因生意需要,分别于2008年9月1日、10月23日、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合计2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4万元。

195812175018,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黄婆娄65- 2号。委托代理人陈宝坤,上虞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身份代码330622196712255015,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仲义房17号。原告章泉明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

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亚君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