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立峰,
住上虞市丰惠镇五云村方家泊上畈1号(身份证号:330622197701066213)。被告陈姚建,住上虞市丰惠镇夹塘村东方红夹云北路25号(身份证号:330622195703066111)。被告葛振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虞光村市场路48号(身份证号:×× 210621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峰与被告陈姚建、葛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峰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住上虞市丰惠镇五云村方家泊上畈1号(身份证号:330622197701066213)。被告陈姚建,住上虞市丰惠镇夹塘村东方红夹云北路25号(身份证号:330622195703066111)。被告葛振华,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虞光村市场路48号(身份证号:×× 210621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峰与被告陈姚建、葛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峰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智炜审判员:杨仁杰代理审判员:李蕊
书记员:徐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