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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赵贤土与章建平、宋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3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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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贤土,

百官街道樟沥路50号。身份代码:330622194908080713。委托代理人:王兴海,上虞市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建平,市百官街道二甲村8-30号。身份代码:330622196002280718。被告:宋文燕,市百官街道二甲村8-30号。身份代码:330622196502130740。原告赵贤土与被告章建平、宋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贤土的委托代理人王兴海,被告宋文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9年9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约定150000元到2009年9月20日前归还,余200000元到同年10月10日前归还,如未能按期归还则以月息5分计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依约归还。现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50000元,支付150000元从2009年9月21日起和200000元从2009年10月11日起均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章建平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宋文燕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经审理,本院对事实作如下认定:2009年9月6日,被告章建平、宋文燕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2009年9月20日前归还150000元,余200000元到2009年10月10日前归还,如缓迟归还按每月5分贴息。上述借款两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和被告宋文燕的陈述所

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系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除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无效外,其他内容合法,认定有效。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有过错,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建平、宋文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贤土借款350000元;二、被告章建平、宋文燕支付原告以150000元为本从2009年9月21日起和以200000元为本从2009年10月11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86%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后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共计5595元,由被告章建平、宋文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份以后退,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海庆

书记员:夏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