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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孙某某与陈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杭萧商初字第4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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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6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某某、朱某某限额在6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孔海琪

书记员:汪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