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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陈××与朱××、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萧商初字第6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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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朱××。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朱××、孙××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以被告朱××已被刑事拘留,债权暂时难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负担。

审判员:孙立军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