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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何××与陈××、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萧商初字第3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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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被告陈××。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陈××、孔××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 ××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孔 ××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撤回对孔××的起诉。

审判长:戚剑颖人民陪审员:孙启傲人民陪审员:陈海叶

书记员: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