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被告朱××。
本院在审理原告於××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於××负担。
审判员:陈利红
书记员:吴钰红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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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被告朱××。
本院在审理原告於××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於××负担。
审判员:陈利红
书记员:吴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