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被告: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戴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祖辉
书记员:潘婷婷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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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某。被告: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戴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祖辉
书记员: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