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委托代理人: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19元,退还原告209.5元,实收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阮颖
书记员:陈聪清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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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委托代理人: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19元,退还原告209.5元,实收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阮颖
书记员:陈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