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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蔡××与郑××、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上商初字第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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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李××、丁××。被告:郑××。被告:季××。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郑××、季××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儿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元儿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

审判长:阮颖人民陪审员:王明珠人民陪审员:韩思源

书记员:陈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