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李××、丁××。被告:郑××。被告:季××。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郑××、季××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儿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元儿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
审判长:阮颖人民陪审员:王明珠人民陪审员:韩思源
书记员:陈聪清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李××、丁××。被告:郑××。被告:季××。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郑××、季××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儿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元儿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
审判长:阮颖人民陪审员:王明珠人民陪审员:韩思源
书记员:陈聪清